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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灣的熱門新聞,客委會主委被警察攔檢,引發適法性的爭論,剛好,今天雪梨有一則新聞,也跟警察攔檢路人有關,【A judge has awarded a Sydney man $3,201 for ‘false imprisonment’】,對,你沒看錯,警察誤控路人逃票,法官判賠三千澳幣

事件現場

24歲的 Mr Le在雪梨西南邊的 Liverpool搭火車,遇到查票的警察,要求查看他的 Opal Card(類似台北的悠遊卡),並且要求他出示駕照,因為警察懷疑他的 Opal Card是偷來的,原因是他使用的是 Opal 優待卡而非一般卡,而他外表看起來年輕又健康。Mr Le當場就出示了 Concession Card(福利卡),並且表明自己是身障(disablity pension)所以持有 Opal 優待卡。依規定,優待卡持有人只要出示 Opal Card加上 Concessin Card就足以證明優待資格,除非沒帶 Concession Card,才需要出示其他身分證明。

Mr Le出示了足夠的證明,警察卻不完全採信,而且說
"老兄,你有義務出示有照片的身份證件來證明這是你的優待卡,不然我怎麼知道那就是你"

Mr Le告訴警察 "因為我的詳細資料都在卡上,我可以告訴你卡上的內容,這不成問題",他繼續問 "車來了,我可以走了嗎?"

警察說 "不行,你得在這裡等一下,我們得查證你的身分"

Mr Le感到不解,反問 "我被逮捕了嗎? "

警察回答 "沒有,你只是被暫時留置(detained)"

Mr Le "為什麼?"

警察回答 "只是要證明這卡片上的就是你,這卡不是偷來的",過一會兒,警察告訴 Mr Le沒事了,他可以走了。

Mr Le被留置了四分鐘,他對警察的盤查,要求出示額外證件,還有留置他,懷疑他有罪行的處置十分不滿,他把整個過程都用手機錄了下來,帶上法庭申訴。

法官見解

Dicker法官表示,首先,警察的懷疑很薄弱(tenuous),Mr Le看起來很年輕,這個事實,無法當作合理懷疑優待卡是偷來的根據,然而,在當時的情況下,警察是有權進行盤查的,法官也反駁 Mr Le表示"受辱,被恐嚇,感到恐懼"的陳述,他相信警察沒有故意的惡行。
"警察在執行他們所被賦予的權力","原告被留置(detained),不是被逮捕(arrested),而且只有很短的時間"。

警察沒有權力要求被盤查者提供 Opal卡以及 Concession Card以外的證件,除非他們忘了帶 Concession Card,但是有其他相關證明自己具有優待身分。法官認為,警察沒有"故意找碴(conscious wrongdoing)",證據也可信,但是稱 Mr Le是"自作聰明(smart arse)"是不當的作法(影片裡有清楚錄到這句話)

實質限制行動雖然不足以造成逮捕,但是 Mr Le認為留置對他來說已經是了。最後,法官判賠澳幣$3201給 Mr Le,新南威爾斯警察發言人表示,他們要再討論這個判決。

台客觀點

我一直以來都是搭火車上下班,雖然只有短短三站,路程大約十來分鐘,但是剛好經過一個大站,有大量通勤旅客出入,尤其是上班族跟中學生。我公司的下一站是大學,下班回家時,經常遇上查票員在車廂裡查票,旅客多是上班族,直接把 Opal Card給查票員過個卡,幾秒鐘就完成,大家也都知道,抓逃票的對象主要是年輕人,尤其是國際學生跟背包客,國際學生雖然有學生身分,但不能使用學生優待卡,背包客當然更不行。如果持有優待卡,在過票口的時候,閘門的指示燈會亮,查票員就會特別看一下拿優待卡的人,再來判斷是不是有故意逃票行為。優待票價是原票價的一半,雪梨的公眾運輸票價其實不便宜,如果是長距離通勤,一個星期下來超過澳幣五十塊也是常有的事,所以自然有人會想"能省則省"。另外,中學生搭公眾運輸上下課是免費的,教育局有發給特別的 Opal Card,但是這卡只能用在上下學的路途上,拿到其他路程上使用也是違法的。

新聞裡的 Mr Le是年輕人,拿優待卡當然會引人側目,警察盤查也很合理,問題就出在警察的態度,說出 smart arse這字眼就有定罪的暗示了,要求出示不必要的證件,看完證件又不讓人離開,基本上就是不適當的執法行為,被申訴也是剛好而已,所以上了法庭,法官也直接了當,不否認警方的合理懷疑,但也不護短耍嘴皮子,逾越職權的行為。至於判三千塊補償金,看起來也挺合理的。

澳洲警察社會形象好不好,見仁見智,至少,這是令人尊敬的職業,打擊不法的第一線。既然講到執法,就是權力與權利的對抗與平衡,法律沒給的,執法者就不能用,同樣的,法律不允許的,違法就該被抓

最後,上傳一張警車的照片,對,你沒看錯,這是一台保時捷警車,不過,不是拿來打擊犯罪用的,做公關,才是它的用途。當然,這也不是警局花錢買的,而是車商贊助的。警察是人民保母,保母開好車才帥氣,是不是啊!

P105021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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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zformos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